本报9月28日讯(记者 王彬)住房公积金应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代缴机构一致、职工个人不能委托有关单位代缴住房公积金、骗贷行为将记入个人信用记录……记者今天获悉,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下发通知,就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说明。
通知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应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并代缴。单位委托具有一般人事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致。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方面,通知作了更详细的解释。比如,通知提出,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在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凡发现借款人及参贷人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委托不具有一般人事代理资质的单位缴存的或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单位不一致的,或者仅有职工个人委托有关单位代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一律不予审批贷款。
此外,借款人及参贷人由所在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反映其参保情况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该记录单中“参保单位名称”应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一致;同时提供工资发放证明材料,如果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月收入1万元的还应提供纳税证明。
而且,今后银行审批不严也将被追责。通知提出,公积金中心将按《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并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发现问题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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