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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 林 防 火 通 告

来源:济南日报 2014-10-31 01:04   https://www.yybnet.net/

自11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为济南市森林防火期。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有本通告第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公安等部门报告。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19、66773639

特此通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

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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