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2日讯(记者 王楠 通讯员 王娟)近日,济南市出台了《关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奖励办法》,对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安排一名视力(盲二级,低视力三、四级)、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奖励5000元,安排一名智力、精神残疾人奖励6000元,安排一名盲人(盲一级)奖励8000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被奖励单位缴纳残疾职工社会保险、残疾人的技能培训及劳动环境改善等方面。
据了解,我国为保护残疾人就业权利,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残联按照要求,每年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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