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0日讯(记者 杨晨 兰萃 通讯员吴俊旭 刘扬)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济南市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这是济南市自2007年以来,连续第8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在现行基础上提高
20%济南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城镇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提高40%农村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440元。
此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同时,对于2011年起发放生活补助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烈士老年子女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农村籍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放15元。
据了解,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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