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吴允波
本报通讯员王继学刘科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假立功骗取减刑的案件屡屡发生。认罪从宽会不会出现假认罪以求轻判的现象?12月25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认罪认罚从宽,实际上是对刑事司法实践的总结和提升。”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刑庭庭长朱庆臻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认罪态度好一直是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能对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起到激励作用,也有利于法官用好自由裁量权。
这是刚刚生效的一则案例:不久前,1977年出生的张明(化名)因涉嫌盗窃被起诉到历下区法院,经法庭调查发现,张明有10起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共计2万多元。其中,有5起盗窃行为是张明主动交代的,且案发后赃款赃物基本上都发还失主。法庭认为,张明主动供述5起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赔赃款赃物,应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庭判决张明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朱庆臻分析说,在这一案件中,单看盗窃数额,应判处一年半以上的刑期。但张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赔赃款赃物,认罪认罚态度好,因此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当然,从轻处罚也是有严格限定的。”朱庆臻说,就像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一样,只要快速赔付就可以从宽处罚,可能会引发有钱一族无视他人生命的观念,显然也是不合法的。
不久前,济南市中区法院刑庭法官陈然作为独任审判员,开庭审理了4起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首先审理的是张某盗窃案,公诉人发表了简短的公诉词,张某聘请的2名律师发表了辩护词,张某作了最后陈述。其后,法庭按照相同的程序,审理了林某盗窃案、马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王某醉驾案。仅仅用了20多分钟,4起案件就先后进行了当庭宣判。而这4起案件是4天前起诉到法院的,从案件受理到案结事了,仅仅用了4天。
那么,认罪从宽会不会带来假认罪的现象?朱庆臻说,对于认罪认罚,法官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防范“造假”。判断是否认罪最基本的标准是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动机、过程等,如果对犯罪事实百般抵赖,那谈不上认罪。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认罪不认罚的现象。那么,是否悔罪认罚,就要看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情、语言、动作以及是否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等。也就是说,被告人是否从内心里真正认罪悔罪,一要看被告人的表现,二要看是否积极退赔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当然,出于畏罪情绪,被告人表面上积极认罪悔罪、内心里抗拒的现象也有很多,对于这一类案件,就需要法官仔细甄别。”朱庆臻举例说,不久前,他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表示认罪悔罪,当谈及是否赔偿受害人损失时,被告人却一再声称家里没有钱。“一分钱都不赔偿受害人,怎么能抚慰受害人身心的创伤?怎么算悔罪?”最终,法庭对这一被告人没有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是否意味着不认罪认罚从严?办理过多起刑事案件的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鹏认为,对不认罪的案件,应该更加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保证律师的辩护权,排除非法证据,做到不枉不纵地进行处罚。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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