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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土有责 为民执法

来源:济南日报 2014-12-05 16:54   https://www.yybnet.net/

依法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

作为保护耕地、维护群众用地合法权益中最坚实的一道屏障,国土资源监管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多年来,市国土资源部门遵循着为民执法,依法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在查处违法用地等工作中树立了依法行政、文明行政的理念,用自身的行动履行着保耕地、守红线的职责。

加强巡查防范 当好“耕地守护者”

动态巡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中职能最重要的一环,是老百姓所熟知的: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予以举报的过程。巡查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就是根据群众举报和监察人员的日常巡查,及时现场勘查发现违法行为。任何群众都可以对周围发现的在农村耕地上建房、挖砂、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拨打热线12336进行举报,这也是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国土资源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

近年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巡查工作规范和报告制度,集中制定了市、县、乡三级区域巡查网络,对村级信息员、国土所、分局、市局巡查、发现、制止、报告等工作作出逐级细化和规范,突出国土所、国土分局的一线巡查监控作用,使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明确到点、区域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巡查制度规定图示上墙,为实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奠定了基础。

及时发现 依法监管

依据法律作为国土资源监管的行动准绳,这是国土监管人不变的信念。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需要经过受理和立案、调查和处理、送达和执行、结案等阶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即任何人都有举报土地违法的权利。同时第十四条规定了“举报案件要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举报案件,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土地管理部门会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处罚的各种程序,对于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开展权限流转 促进提质提效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提高监察工作的办案效率和质量,按照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2013年起,市国土资源局将3类77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案件查处权限流转至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并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规范流转行为,做到了行政处罚权限内部流转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了执法监察工作的全面提速提效。也就是说目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都有了执法权,群众不仅可以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举报、信访,也可以就近在各分局办理举报、信访等业务。

并且,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多部门联动机制,完善了执法监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相互监督、相互协调机制,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形成了市、县、乡、村动态巡查监管网络,强调源头治理、打防结合,层层落实执法监察工作责任,建立起“区域化管理、方格化责任”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新体系。通过多年的努力,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济南市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每年都以40%左右的比例大幅降低,违法占用耕地的问责比例从2007年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时的24%,降至目前3%左右,连续实现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零约谈、零问责”工作目标,确保了全市用地安全。

抓好长远建设 实现共同监管

另据了解,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依据国务院三部委15号令,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执法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分工,对国土资源部门难以制止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采取不审批、不立项、不供水、不供电等措施实施共同监管,落实共同责任,变一家管、大家用为共同监管,实现了源头预防、源头治理。同时,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一系列规定,进一步理顺了巡查报告程序,明确了及时处置责任分工,落实了排名通报、问题倒查、警示约谈、取消评优资格和扣减农转用指标等长效措施,切实实现了管住“大”的、管死“小”的执法监察工作新思路。

(本报记者 乔诺 谷青)

■政策链接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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