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小贾和其妻子小梦来济打工,二人想贷款在济南市购买商品房,但夫妻俩的户口均不在济南市,不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某楼盘的销售人员李某说可以帮小贾处理此事,李某让其丈夫吴某代小贾与房地产公司签署购房合同,并以吴某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为购得此房,小贾答应此事,并与吴某和李某签署购房协议一份,小贾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定金及首付款后,即以吴某的名义按期向银行交还房贷,2013年小贾还清贷款。交房后小贾居住此房,但房屋产权证却登记在吴某名下,为此,小贾多次要求吴某帮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都遭到吴某的拒绝,因此,小贾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解析:小贾支付购房首付及定金款的收据、交纳房贷记录,及双方的购房协议书足以证明该争议房屋确为小贾出资购买。虽然房产证上的登记房主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但双方之间的购房协议,说明此房的真正所有权人应该是小贾和小梦。因此,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并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吴某应依双方协议书将房屋过户给房屋实际所有人。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房屋权属经登记发生公示效力,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房屋权属登记簿所记载的房屋所有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均有可能导致房屋权属争议。在购房时,要慎重对待买卖合同,认识到房屋权属登记的重要性。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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