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获知,2014年第四季度以来,非法集资、供暖纠纷、“另类”讨薪等三类问题较为突出,出现了一些新特点。针对这些问题,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提出了法律建议。
非法集资花样多危害严重须警惕
案例
去年11月5日,20多名市民来到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寻求法律帮助。来访群众反映,河南某实业集团公司向他们以发展公司业务为名借款,约定月回报率20%,并以在济南注册的山东某投资担保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来访群众认为担保公司是依法注册,注册资金5000万元,公司办公大楼高档气派,公司实力应该没问题,便签订了借款协议。前期借款公司、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兑现了高额利息。期间公司组织集资群众到公司产业基地实地考察,考察过程中的所听所见再一次证明公司规模大,前景好。但现在公司已有5个月不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为此集资群众多次到担保公司催要,公司职员多以经理开会、出发为由不予答复。分析
值班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集资群众解释了相关法律问题。综合分析多数非法集资接访案件,非法集资人通常以合法形式作为掩护,以高额回报为诱惑,以短期兑现为虚假承诺,骗取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体的大额资金,一旦非法集资达到规模后,便会采取突然性地闭门不见、转移财产或携款逃跑等手段逃避相关部门追责,给参与集资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建议
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对此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一是集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目前社会上各类投资、融资或担保公司比比皆是,其中不乏披着合法的外衣实施非法集资或诈骗的职业团伙及个人,且这些非法集资人多身在外地、身居幕后,违法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化和隐蔽性,查处打击难度较大。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谨慎投资,谨防诈骗。
二是设立严格准入机制并加强监管。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出台相关规定,提高各类投资、融资或担保公司设立及进入市场的门槛,并加强有效监管,规范公司运行。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农村群众要多了解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使非法集资者无机可乘。
供暖纠纷盲目对抗不可取
法律维权是首选案例
市民张先生2012年购买某小区楼房后,对房中的供暖管道、暖气片进行了改造更换,入住后供暖温度一直未达标。为此张先生向某热力公司反映,热力公司派技术人员对张先生家中的供暖设施进行了检查,认为张先生对家中供暖设施的改造不科学,是导致供暖效果较差的原因,建议张先生重新对供暖设施进行改造。张先生认为自己刚刚改造完毕,花去不少钱,并且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供暖设施已经包裹起来改造不方便,未接受热力公司工作人员的建议,但也未补缴所欠的供暖费用。热力公司书面通知张先生,再不补缴供暖费,就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张先生。分析
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解。由于张先生自身改造原因,导致供暖温度不达标,不是供暖企业的问题,所欠供暖费用应由张先生补缴。经过调解,张先生补缴了所欠供暖费用,供暖企业安排工作人员免费指导张先生对供暖管道进行科学改造。在供暖合同关系中,供暖用户缴纳供暖费用,享受供暖服务既是法律权利又是法律义务,供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依法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来访中涉及供暖纠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供暖用户依此拒缴供暖费用引发纠纷;由于供暖用户不合理改造房内供暖管道、暖气片等,导致供暖效果不好引发纠纷;房内供暖设施漏水,引发供暖设施检修、邻里侵权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相关纠纷。建议
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对此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一是供暖用户遇到供暖纠纷,不要盲目选择对抗式的解决方式,应客观分析问题原因,保留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是建议供暖用户不要随意改造供暖管道,避免因不当改造导致供暖效果不好引发纠纷。
三是建议热力企业提升供热服务能力,满足群众对供热服务的需求。
农民工讨薪出现新特点工程欠款未结清不是借口案例
去年12月16日,某承包方孙某组织农民工17人来到市信访局上访,向工程发包方某建筑公司索要农民工工资。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律师受市信访局指派,参与了信访事件的商讨。经过细致了解并经建筑公司法人证实,该建筑公司已向孙某支付了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因工程质量尚未验收,还有10万余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未支付。在相关事实面前,孙某承认了这次组织农民工讨薪的真实目的,是想通过假借催要农民工工资名义,通过政府部门向建筑公司施压尽快结清剩余工程质保金,与农民工工资无关。分析
近期,出现了个别用人单位以工程欠款未结清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他们怂恿、组织农民工到政府上访,向工程欠款方施加压力达到催要工程欠款目的。此类行为混淆了工程欠款与农民工工资两者的法律概念,扰乱了建筑行业正常清欠工作秩序。建议
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对此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一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是法定的义务,不能以工程款未结清等自身原因,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是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行业用工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从法律层面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议广大农民工朋友增强法律意识,分清是非,不参与、不从众,积极防范个别用工单位特别是包工头打着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幌子从中得利,积极维护正常的清欠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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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四季度,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共处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52件,接待来访群众373人次。在来访案件中,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类咨询案件27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23件,土地流转纠纷案件11件,共占来访案件总量的40%。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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