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以下情况不宜担任★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等人员□本报记者 殷玉国
近日,一则济南市司法局向社会选任60名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引起公众关注。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选任管理改为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在济南是首次。山东省是全国10个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此次向社会选任60名人民监督员也标志着济南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已展开。
选任条件
党政部门负责人、公检法人员不宜担任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道正派,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等4类情况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其中明确规定,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等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通过自愿报名后,市司法局将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将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改革亮点
由被监督者自己挑人改为司法行政机关挑人
根据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由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协商确定;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由市司法局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原则上按本行政区域总人口的十万分之一确定,每个县(市、区)至少5名,全市不超过100名。此次改革最大的亮点是将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选任管理改为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切实解决检察机关“自己找人监督自己”的问题。监督内容
新增3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对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10种情形实施监督。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记者了解到,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3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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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去边缘化正在改革试点
现在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依据是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有法学专家提出,“人民监督员制度”虽已全面推行3年多,但却日益被边缘化和“花瓶化”,根本原因是一直由“被监督者挑选监督者”。去年9月10日,最高检、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确定了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宁夏为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省(区、市)。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和县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直辖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负责选任。
(记者殷玉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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