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平安银行交房租公告
民事裁定书(摘要)
(2014)济民四初字第3号
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18号。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7号楼。
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山湖集团公司)因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济南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平安银行济南分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微山湖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一、请求判令被告平安银行济南分行支付原告微山湖集团公司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11年9月15日房屋租赁期间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5031175.4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平安银行济南分行支付原告微山湖集团公司自2011年9月16日至2014年6月27日期间使用房屋的租金27327700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6241452.0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平安银行济南分行支付从2014年6月28日起至交回房屋给原告微山湖集团公司期间的租金,按4.69元/天/平方米的价格计算,由被告平安银行济南分行每季度底向原告微山湖集团公司支付一次使用该涉案房屋的租金,直至被告平安银行济南分行将房屋交回原告微山湖集团公司时止;如逾期支付,由被告平安银行济南分行按应付款日万分之五向原告微山湖集团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四、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平安银行济南分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微山湖集团公司曾以要求被告平安银行济南分行腾交本案诉争房屋并向其交付房屋租赁期间的租赁费为由诉至法院。已生效的(2014)济民四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已认定,2013年8月16日,原告微山湖集团公司与案外人凯旋商务中心之间的借款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8号终审判决后,原告微山湖集团公司与凯旋商务中心的借款案件由本院执行局执行。原告微山湖集团公司在执行中以“以物抵债”的方式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但尚未办理涉案房屋的执行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即“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原告微山湖集团公司所提起的腾房、支付租金请求,是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财产执行交付及迟延交付造成财产损失的问题,其应在借款案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法院予以解决。
平安银行济南分行: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14号裁定书和(2014)济民四初字第3号裁定书,贵行应向我集团履行自2009年底至今到期房租及违约利息合计4615万元,请尽快履行。同时,我集团有意向有关债务处理公司低价转让此笔债权,有意者请洽谈,联系人程平,电话:18678299999。
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3月
拍卖公告
受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定于2015年3月25日上午10时在我公司拍卖厅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
一、拍卖标的: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自2009年12月至2014年6月27日房屋租赁费债权(房屋租金及违约利息合计约4600万元)。
二、标的参考价:3500万元。
三、标的展示:有意向的竞买人请于2015年3月24日前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济大路18号)了解拟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
四、拍卖方式:拍卖公司有权选择网络拍卖(鲁拍网:www.luauc.com)、现场拍卖、网络与现场相结合的拍卖方式。
五、办理竞买手续:有意向者请于2015年3月24日16时前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不成交者不计息退还)。
联系人:王经理0531—8838976815550010007
地址:济南市解放路30-1号
公司网址:www.sdjialian.cn
山东佳联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3日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编码:B0410H237150001
许可证流水号:605837
住所: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
发证日期:2015年2月11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的公告
2015年第30号
下列机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批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许可下列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为准,现予以公告。
发证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上信息可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www.cbrc.gov.cn)查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的公告
2015年第31号
下列机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批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许可下列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为准,现予以公告。
发证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以上信息可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www.cbrc.gov.cn)查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机构编码:B0015L237090001
许可证流水号:605843
住所: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46号国山中心一至二层
发证日期: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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