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单青
通讯员高晖报道
本报济南讯日前,省卫计委、省司法厅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意见首次明确,按属地管理原则,以设区市为主组织实施。2015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发展医疗责任保险,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防范医疗风险、减少医患纠纷,从而提高医疗风险管理的总体能力。
意见要求,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推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明确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各地市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确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由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承保,有能力的医院也可独立参加保险。
同时,鼓励、引导在山东省注册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参保,推动医疗意外保险等有关险种的发展,将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医院”考核体系,逐步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意见提出,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杜绝不理性的价格竞争,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健康良性发展。山东省鼓励和支持参保公司探索根据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及不同类别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状况,厘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确定的条款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备。
同时,医疗责任保险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效衔接。各市承保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合作,提早、全程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多渠道调处医疗纠纷,形成医疗纠纷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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