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会遇到有的小区由于建设较早,没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这种情况需要进行补建,业主需要补交维修资金。此外,房屋账户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相关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
在2009年实施的政策中,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或主管部门决定,规定相对模糊。记者了解到,目前济南部分已经出售的商品住宅并没有维修资金制度,补交成功率低;不少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量已经接近或者超过剩余30%的红线,但是续交执行困难。近日,山东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出台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补交、续交维修资金,或者随物业费逐月补交、续交。
在政策方面规定,设区的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补交、续交标准和流程。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维修资金收取、交存等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服务机构代收补交维修资金的,应当将补交维修资金及时划转维修资金银行专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划转补交维修资金的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管理。(本刊记者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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