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7日,李某与一家楼盘的代理销售商签《预订协议》,约定,一、开发商将位于历下区浆水泉路某花园二期2号楼904号房屋以及附属地下室共计以56万元出售给李某,同时出售的还有车位一处,价款8万多元。二、李某在签订本协议时,其筹码意向金转成定金。合同签订日期由开发商确定并另行通知,李某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销售中心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销售商给李某开具两万元的定金收据。
2009年6月,开发商更换销售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通知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签订合同,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答复。2010年3月18日,在李某多次要求下,开发商同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签订合同后,开发商再次变卦,拒绝接收房款,并提出加价的不合理要求。
我代理李某的案件发现,李某在整个案件中也存在履行瑕疵,即在签订《预订协议》后变更电话号码,虽然通知了之前的承销商,但是没有书面证据。开发商之所以加价销售就是认为《预订协议》属于非正式合同,也不是预售合同。我让李某带着录音设备再次来到开发商处,与他们协商,并将改变电话号码的真实情况复述一遍,找到曾经接到通知的人进行对质。在取得以上重要证据后,将合同约定的房款留存在公证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时,我方提交录音证据,提交了留存证据,并对《预订协议》进行了法律分析,认为形式上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并且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的抗辩理由是《预订协议》非买卖合同,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且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已经解除合同,并且标的物已经出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对标的物是否出售进行调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组织多次调解,开发商最终还是同意继续履行协议,双方调解成功。该案调解成功不但为李某夺回婚房,又减少损失20余万元。
李亚民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医患纠纷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2年,对经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有很丰富的经验,代理多起有影响的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地址:济南市环山路2号鸿苑大厦7层C座。联系电话:1506404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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