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冯某因腹泻3日,昏厥2小时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冠脉综合症、性功能三级、急性肠炎等。院方给予患者相应的治疗,但患者病情持续恶化不幸死亡。患者家属认为院方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冯某死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患者家属申请对该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首先选择了上海的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上海该鉴定机构认为由于没有尸检无法判断死亡原因,故无法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将该案退回到了法院。法院又选择了山东青岛某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也做出了同上海鉴定机构同样的理由将该案退回到法院。
法院准备因此开庭宣布驳回患者家属的诉求,正在这时,患者家属找到我,希望我能够给予帮助,给他们一个结果以告慰亡者的在天之灵。我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研究了病历,对诊疗过程进行了分析,发现了明显的问题:首先,病历存在不真实的情况,病历出现了乱页现象,说明院方对电子病历存在更改情况;其次,病历当中的患者主诉部分没有患者或者其家属的签字,存在伪造的可能;再次,患者死亡时间为2012年1月24日8时30分,而血检报告为26日,报告显然是不真实的;最后,患者的妻子是患者的治疗期间的委托人,当患者死亡后应当征求患者授权人签署相关的文书,而院方在是否要求尸检的知情同意书上并没有要求其签字。综合上述问题,我们及时要求法院开庭,法院开庭审理。我当庭要求恢复法庭调查,对病历进行重新质证。质证过程中,被告无言以对,致使法院不得不对该案不能进行鉴定的过错方进行重新的判断。在此情况下,医院方面不得不承认存在过失,与患者进行了调解,患者家属通过调解获得了30余万的赔偿,在我的参与下两年未结的案件终于在一个月内得到了解决,委托人感到十分满意。
李亚民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医患纠纷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2年,对经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有很丰富的经验,代理多起有影响的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地址:济南市环山路2号鸿苑大厦7层C座。联系电话:1506404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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