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收发快递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日常事务”。不过,快递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其安全问题却日益突显。
5月1日起,《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标志着山东省终于有了关于寄递安全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对寄递行业监管职责做出了哪些规定?如何落实寄递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如何规范寄递企业安全经营行为?记者为此采访了济南市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明确寄递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包括邮政、快递在内的寄递业务已成为涉及千家万户的基础性服务业,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寄递行业的安全形势却不容乐观,利用寄递渠道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原料、毒品、枪支弹药、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已成为困扰行业健康发展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
明确寄递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安全责任职能,是最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办法》规定,省级及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寄递行业的监管原则是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省级及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也将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强化寄递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办法》,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快递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寄递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能否落实,是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该负责人表示,《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了寄递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规定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寄递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规定了寄递企业的寄递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和措施。
●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武器、弹药、毒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的,寄递企业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的同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为确保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办法》还新增和完善了四种有关事项备案规定。寄递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跨省从事寄递活动,制定收寄验视操作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处理中心、分拨中心等行为,均应按规定在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抛扔快件致损毁最高罚3万元
该负责人还介绍说,针对山东省寄递安全突出问题,《办法》在与上位法衔接的基础上,从规范和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寄递企业未按规定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监控设备或监控资料未按规定运转保管、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单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社会投诉较多的抛扔、踩踏、坐压等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或者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而寄递企业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处置,以及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而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商处理造成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等情况,邮政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寄递企业处 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确保寄递行为的信息安全,《办法》还规定寄递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运行监控设备,建立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违反相关规定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张铮 通讯员 范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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