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将依法治国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去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行使职责,进一步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牢牢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机制和程序,为加快济南一流法治城市建设,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方略作出新贡献。
○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
人大主导立法权是民主立法的前提。在立法工作中,人大就是要当好立法的守门员,绝不让部门利益踢进立法的球门。在实际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对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和征集的其他建议项目进行认真研究,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通过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立法计划编制中,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把握对立法起草和审议修改的主导,对有关方面组织起草的法规案,加大起草督促力度。在法规审议修改中,对分歧较大的问题,加大协调、论证力度,防止部门利益影响立法进程。
○建立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结合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的各方面意见和实践中立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努力从制度上加以规制,研究通过了《济南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程》、《济南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协调制度》和《济南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为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立项工作规程和协调制度在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立法工作中已实施。《济南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定法规实施一年后,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将法规实施的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配套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调研、论证作出评估,提出法规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
坚持通过在市人大公众信息网公布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积极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对有些专业性问题,还召开专家征求意见座谈会。如,在审议修改《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和《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前,分别邀请气象和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共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20余个,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基层群众、律师、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咨询委员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合理意见在法规草案修改中尽量予以吸收。
○在立法精细化上下功夫
围绕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从注重“立权”转变为更加重视“立责”,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如,在《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日常养护责任,确保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在法规制度设计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有上位法规定的,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坚持在法定框架内对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强调立法的规范、保障、惩罚功能,发挥立法的引导作用,如在《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应当坐后排座椅,未满4周岁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本报记者 刘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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