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因左臂骨折到医院治疗,医院为邱某实施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邱某出院后感觉到手术部位有异常物活动,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发现克氏针脱落,院方免除所有医疗费用。邱某认为医院的手术存在事故,造成克氏针的脱落,给他造成了损失,希望通过诉讼解决赔偿纠纷。
作为代理人,我们申请法院封存病例,要求院方承担第三次取出内固定术的医疗费用,并赔偿因此而花费的相关费用及损失。法院立案后,院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当地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书未对克氏针松动原因进行分析,亦未对另一委托鉴定事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作出结论认定,只在“分析意见”中认为“医方不存在过失”、“医方并无明显医疗过失”。院方提出,患者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且告知书上已经告知“内固定物松动、脱落、断裂”属于手术风险,类似并发症或者意外一旦发生,院方不承担后果。我方提出,原告家属虽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但该风险告知属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依法应归于无效。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并未完成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被告未对原告发生克氏针脱落导致二次手术的后果,举证证明系非因被告原因引起,亦未证明属于正常手术风险范畴,且被告负责处理医患纠纷的工作人员亦承认被告方对克氏针的松动、脱落问题存在过错,该过错造成原告二次、三次手术,由此产生的误工等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家属虽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但该风险告知书无效。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邱某的误工后续治疗费等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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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民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医患纠纷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2年,对经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有很丰富的经验,代理多起有影响的行政、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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