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4月15日讯 (记者李永明)违法行医该如何精准处罚?医护人员有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15日,山东省卫计委在前期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基础上,进一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详细明确289项卫生计生处罚裁量基准。该基准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4日。《基准》中尚未明确的行政处罚情形,将由各市自行制定裁量基准。记者同时从济南市卫计委获悉,他们正对市卫计委执行的卫生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
按照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首次发生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首次发生且情节较重的,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执业三个月以下的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违法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曾受过两次以上卫生行政处罚或致人死亡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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