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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的通告

来源:济南日报 2015-05-14 21:41   https://www.yybnet.net/

近年来,各地一些不法分子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给社会公众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发布通告如下:1 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数额巨大,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和危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集资群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影响到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参与集资者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少数先入者侥幸获得回报,众多后入者血本无归、生活陷入绝境,危及社会稳定。2 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及形式

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有:(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3 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相关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相关规定,组织非法集资者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等相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增强自我保护和理性投资意识

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很大的资金风险。广大市民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根除非法集资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要树立理性投资观念,趋利避害,防范风险。5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责任人的剩余资产不够返还出资者的出资,只能就所剩余的资产在出资者之间按比例进行返还。6 坚持依法合理反映问题

因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反映问题,应当通过正常的信访途径寻求合理解决。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以反映问题为名组织串联、煽动群众闹事者将依法严肃处理。7 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

民间融资交易必须守住三条底线,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在民间融资交易中,提倡和鼓励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资金往来主要从银行转账,减少现金交易和口头约定;提倡和鼓励民间融资实施公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手段,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降低违约风险。8 严厉打击民间融资违规违法行为

对以欺骗手段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强化对投资类机构、地方类金融机构等企业的监管,防止其借用各种名义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放贷等行为。对民间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 建立咨询和举报渠道

加强对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广大市民如有疑难问题需咨询,或发现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伪造或变造金融票证、非法经营金融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办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行为,可通过政务热线(电话:12345)进行咨询或举报,由政务热线转政府相关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给予答复和办理。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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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济南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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