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王女士因怀孕生小孩休98天产假。产假结束后,王女士回到公司上班。同年10月,王女士申请休年假,公司认为她在2013年已休98天产假,产后工作期间每天也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王女士同意不休年假,但要求公司支付10天年假的3倍工资,王女士的要求被公司拒绝。王女士休过产假以后,还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李荣凯解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由此,产假和带薪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本案中该公司因为王女士休过产假,在一年内拒绝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是说,用人单位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职工休年假,而且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已经正常发放的,用人单位只需再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200%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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