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在担任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期间,负责经营济南市历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教育保险业务,代为收取保险费。
2010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各个学校把保费分文不少的打给了刘龙,但刘龙却擅自将29笔应上交给公司的保险费转存到其个人股票账户之中,用于购买股票。29笔保费共计1307239.5元。
法庭上,刘龙辩称,其挪用的资金是学校老师个人账户转给他,让他办理保险业务的钱,他只起到暂时保管的作用,这些钱在投保前和保险公司是没有关系的,所以他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官说:刘龙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刘龙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记者点评:把单位公款挪到自己股票账户上,赚了钱落进了你的腰包,要是赔了呢,万一孩子出个意外,钱从哪儿出?4年的牢狱生涯,足够他好好反思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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