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允波
通讯员马丽报道
本报济南6月4日讯三人为了蝇头小利,将工业废水随意倾倒到小清河中。记者从今天省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他们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了代价,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位于淄博市的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出副产品硫酰氯(系危险化学品),该公司与樊爱东商定,每吨给樊爱东300元,由樊爱东负责拉走处理。不久后,樊爱东、王圣华、蔡军先后将35吨硫酰氯倾倒于附近的小清河中,硫酰氯遇水反应生成的毒气雾团致周围上百名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庄稼苗木等重大财产损失。其中,村民韩学芳因吸入酸性刺激气体,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提起公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对被告人樊爱东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圣华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蔡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324件,1584人受到刑事追究;审理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43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50件,判决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赔偿2078万元;审理环保行政案件1240件,审查执行环保非诉执行案件743件。
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介绍说,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的6月5日为环境日。经省编办批准,省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环境资源类案件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工作,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该庭的成立,能统一全省法院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也意味着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大。
刘爱卿说,过去几年山东省对环境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环境司法保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审理与土地、矿产、草场、林场、渔业、水以及海洋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着重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依法审理涉及环境资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审查环境行政非诉案件。
发布会上,省法院还向社会公布了李宗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吴雷甲、窦玉海、吴慎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山东煤气热力制冷工程公司与潍坊市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案,青岛龙宇木业有限公司诉即墨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日照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日照龙州商贸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案,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案,留庄六村689户村民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安煤矿、留庄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等另外七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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