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2005年6月,张先生与前妻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女士并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居室房子。婚后两人没有再生育子女。张先生在再婚前与前妻有四个子女。2014年,张先生因病去世。张先生生前曾亲笔写过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其百年后,上述房产由其与前妻的大儿子继承。现在张先生的大儿子经常来找李女士理论,认为父亲生前把房子给了自己继承,自己应该是房子的所有人,主张要求李女士搬出房子。
问:上述房产应该怎样继承?
荣凯解答:房产属于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张先生去世了,对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张先生的财产应由其继承人来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房产属于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后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即房屋的一半)应该属于张先生死后的被继承财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由于生前张先生曾写下遗嘱声明把自己的该处房产留给大儿子。在张先生的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根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张先生的大儿子可以继承属于张先生的房产(即该房产的一半产权),而李女士享有该房产的另一半产权。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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