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小菊报道
本报济南讯省畜牧兽医局日前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告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兽药经营者向所在的设区市或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兽药经营告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将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兽药告知名录通知书》,并通过网站发布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示告知结果。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兽药产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将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要求其不得经营、使用。
据了解,兽药经营告知制度旨在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以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药经营者违反规定,未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或提供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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