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田可新牛远飞报道
本报济南讯已经沿用近15年的《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今年将迎来最大力度修订——6月25日,济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自当日起至7月10日,该法规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其中,对沿街阳台及窗户外沿晾晒衣物的行为出示了“红牌”,提出“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窗户不得张贴商业广告、宣传招贴;阳台、窗户的外沿不得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干菜等物品”。
修订草案中,针对建(构)筑物容貌管理提出,建(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建(构)筑物外部结构的完整和外观的清洁,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建筑物的顶部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利用建筑物顶部空间搭建棚屋、鸽舍等临时构筑物。封闭沿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的,其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的实体,利用建筑物外立面架设的太阳能板、空调外挂机、防盗网、遮阳(雨)棚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在临街建筑物底层外部安装空调外机,其下沿应当距地面一点八米以上。禁止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喷涂、刻画、张贴、吊挂以商业宣传或招揽业务为内容的宣传品。新建建筑物的用地分界应当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米。城市雕塑、小品和其他景观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其观赏功能。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
针对沿街设施容貌管理,修订草案提出,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沿街两侧空地、绿地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者设置经营设施,临街的经营业户不得超出其自有或者租赁房屋的墙体外立面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禁止擅自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树木等架设线路、设置广告牌、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等。此外,该草案提出,户外装饰灯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22时之后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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