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钰良:
我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 10月 31 日终止。因你已连续 35 天无故不到公司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劳动合同书》第七条的规定,公司经征求工会的意见,决定自2016 年4月20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将本通知书送达你本人,特此公告通知。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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