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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兴法本院受理原告李宏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5-09-17 12:05   https://www.yybnet.net/

赵兴法:本院受理原告李宏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修胜:本院受理原告王修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宋庆强:本院受理原告葛瑞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杭中龙、王振兴: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刘绪房、刘现国、高善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周伟、周长河、孟德力、李辉、吴俊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莒县明信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戴连杰、孙立花:本院受理原告莒县长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张传栋、卢振宁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莒商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张锋民:本院受理上诉人宋汝山诉被上诉人孙燕与原审被告韩建浩、张建锋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进行了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枣民一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中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张锋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孙燕借款123384元;三、上诉人宋汝山、原审被告张建锋、韩建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张锋民追偿;四、驳回上诉人宋汝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9920元,由上诉人宋汝山、原审被告张锋民、张建锋、韩建浩负担4650元,由被上诉人孙燕负担5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上诉人宋汝山负担4560元,由被上诉人孙燕负担229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玉俊、侯天华、田凤英:本院受理上诉人徐道平诉被上诉人刘春安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进行了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枣民一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徐道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枣庄灏海贸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1300051/36493913,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3月17日。出票人为枣庄市筑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枣庄灏海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枣庄灏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枣庄灏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枣庄银行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枣庄灏海贸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1300051/36493912,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3月17日。出票人为枣庄市筑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枣庄灏海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枣庄灏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枣庄灏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枣庄银行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烟台高新区馨昊热水器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1300051/36503866,票面金额为叁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4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8月4日。出票人为枣庄薛焦物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薛焦经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烟台高新区馨昊热水器有限公司,申请人为烟台高新区馨昊热水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枣庄银行。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滕州金浩玻璃有限公司、肖东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国恒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光及第三人滕州金浩玻璃有限公司、肖东云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跟营:本院受理原告戚广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孙苓苓:本院受理原告田传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张印、宋丽萍: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沟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耿涛:本院受理原告张燕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四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沟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李莹:本院受理原告赵慎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沟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李伟伟:本院受理原告孔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峄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峨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孟凡进、孟钞、孟凡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峄商初字第216、217、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峨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王茂强、刘凤: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王淼、张文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峄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峨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褚庆成:本院受理原告孙中选、窦传英、马文亮、马文明与被告薛锋、第三人褚庆成、孙井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中选、窦传英、马文亮、马文明于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胡勤海:本院受理上诉人乔西昌与被上诉人张秀娥、原审被告胡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维:本院受理上诉人杜家涛、刘存梅与被上诉人张峰、原审被告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  失  声 明

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杨新所持律师证,律师证号:13701201510248783,流水号:NO.10642281,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刘宪新,注册号370826600144956,执照正本丢失,声明作废。

微山县夏镇振华快餐店,注册号370826600165230,执照正副本丢失,声明作废。

微山县夏镇延芳车行,注册号370826600136719,执照正本丢失,声明作废。

微山县夏镇星辰灯饰店,注册号370826600160050,执照正本丢失,声明作废。

微山县夏镇亚星摩托车配件门市部,注册号370826600064070,执照副本丢失,声明作废。

杜亚楠(身份证号:371525199510265325),不慎遗失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证(学号:20140401025),特此声明。

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茂秀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13713198810308902,流水号:10016563,现声明挂失作废。

王怀光不慎遗失警察证,号码:028954,签发于2011年9月,声明挂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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