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借款人
潍坊窦氏经贸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号
16070023-2013年(和平)字0039号
币种人民币
本金9999999.82
利息
535916.36
担保合同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16070023-2 0 1 3 年 和 平(抵)字 0018 号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含相关下属支行)已将其对联合公告资产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包括承债主体和清算主体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联合公告资产清单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包括承债主体和清算主体等),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及/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联合公告资产清单
注:1.联合公告资产清单列示截至2015年2月28日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2015年2月28日之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因诉讼执行形成的相关费用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支付。
2.联合公告资产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系人:李先生、周先生,联系电话:0531-87080263、87080255,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29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6年3月8日
附件:
联合公告资产清单
基准日:2015年2月28日 单位:元
担保人
杨秀珍、窦在起提供的办公用房抵押担保;法人代表郭天福、何玉香夫妇提供的保证;实际控制人窦忠文及其配偶王玲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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