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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15年7月10日送达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历城工商消处字〔2015〕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局现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济历城工商消催字〔2015〕6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2016 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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