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沂飞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薛雅文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临沂飞达投资有限公司将其依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781号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2014)济商初字第297号】项下的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山东润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保证权利依法转让给薛雅文。临沂飞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薛雅文特公告通知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责任人。
临沂飞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该债权及相关权益的转让方现公告要求清单所列借款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或其各自的继承人(“ 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薛雅文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若相关的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合并、改制、分立、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清算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组代为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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