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保证人:陈明彦、赵忠坤抵押人:青岛顺合纺织品有限公司抵押人:陈明彦、赵忠坤
84100520120002445《最高额保证合同》、84100520140001245《最高额保证合同》2
青岛明轩机电科贸有限公司
84010120140001044《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人:陈明彦、赵忠坤抵押人:青岛顺合纺织品有限公司抵押人:陈明彦、赵忠坤
84100520120002445《最高额保证合同》、84100520140001245《最高额保证合同》1
借款人名称
青岛明轩机电科贸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编号(或合同签定日期及合同金额)
84010120140000965《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人名称
担保抵押合同编号(或合同签定日期及合同金额)
84100620120000364《最高额抵押合同》
84100620120000366《最高额抵押合同》
84100620120000364《最高额抵押合同》
84100620120000366《最高额抵押合同》
记录编号:0000-12002-57
版号:B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债 权 转 让 公 告
经财政部及银监会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XX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 "中国信达 XX 分公司"。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与北京博信恒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北京博信恒达科技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北京博信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
2016 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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