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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王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济槐劳人仲案〔2016〕214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 0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211室(地址:济南市营市东街 22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自2016年7月4日起15日内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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