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仲裁字第0659号
本会受理申请人刘洋与被申请人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仲裁终结,(2015)济仲裁字第06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予以公告。限被申请人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 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到期视为送达。
济南仲裁委员会
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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