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丰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6年 9月29日就你公司“2.20”渣土瘫塌坠车死亡受伤事故作出(济高)安监管罚〔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局查明,你公司在生产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严格,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渣土场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导致 1 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本局认为,你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济南丰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执收单位编码:010600-800022)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或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予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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