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待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今年6月,济南市出台了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为失能、半失能人员医疗护理服务提供经济支持。凡参加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享受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以及由工伤保险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及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自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后,方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的,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分数≤5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由定点医护机构组织实施,社保经办机构组织人员复核。
申请医疗专护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
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
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
患各种严重不可逆性疾病且全身瘫痪、截瘫,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
申请机构医疗护理及居家医疗护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达到专护申请标准的;
需长期保留鼻饲管、尿管的;
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病的;
患有帕金森氏病(重度)、植物人、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的慢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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