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5日讯(记者 许凯)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印发《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通知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11月起,济南环保部门终止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环检将与安检周期一致,且应在同一地市进行。
《意见》明确,自今年11月1日起,环保部门终止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对新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登记、六年内免检及排放定期检验合格等车辆均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与此同时,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定期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凡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含外地转入车辆)不再进行排放检验。纯电动汽车免于排放检验。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法律法规、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规范实施检测,并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排放检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留存检验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应在同一地市进行,对持有异地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济南市不予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未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检验报告未签字盖章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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