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起(历城区米客鲜奶吧业主):
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5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228 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历城)食药监食罚〔2016〕1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鲍山食药所领取上述文书(地址:鲍山街道办事处鲍山花园南区公建3 号楼 4层),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 个月内依法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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