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6日9时许,孙某在槐荫区某小区垃圾场与在此捡废品的李某发生争执。被在此值班的保安劝止后,孙某离开。李某打电话将丈夫叫来,与经过的孙某再次相遇并发生争吵、殴打,孙某用拳头将李某丈夫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外伤致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并内直肌挫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22日,孙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孙某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损失4万元,被害人对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经过认真研究分析,槐荫法院认为该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
该案审理前,在律师的见证下,孙某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孙某的量刑提出了从宽建议。法庭重点审查了认罪具结书的合法性和自愿性,综合案件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孙某的认罪态度,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整个开庭过程仅用了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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