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下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济南某家电商场在其商场内发布广告宣传销售50寸某品牌彩电,价格为4999元。2014年3月初,章某某在该家电商场购买了上述50寸某品牌彩电一台。3天后,该家电商场将电视机交付给章某某。另查明,电视使用说明书载明,涉案电视机最大可视图像尺寸(屏幕对角线尺寸)为126厘米,约37.8寸。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有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章某某根据济南某家电商场的宣传信息购买商品,并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该家电商场未按约定交付与之尺寸相符的商品,济南某家电商场应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历下法院判决济南某家电商场退还章某某货款4999元,赔偿章某某3倍货款14997元;章某某将购买的品牌彩电返还给被告。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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