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
周金涛
快过年了,在某私企工作的小陈却高兴不起来。虽然单位名义上给大家正常放假,但是却布置了大量的工作任务,没有一周的时间完成不了,而单位要求年后上班第二天就要交。“只有‘自愿\’加班了!”小陈无奈地说。
小陈的情况并非个例。一些单位想出各种招数让员工在节假日“自愿”加班,这种情况合法吗?在法律上有什么相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加班有这些规定
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加班以及支付加班费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被自愿”加班怎样维权
小陈这样的“自愿”加班,实为“被自愿”。所谓“被自愿”加班,准确地说就是劳动者的加班并不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安排,而是为了完成工作量或者增加收入,劳动者不得不加班的一种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加班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如果加班并非由用人单位安排,则难以取得加班费。
一些单位让员工在节假日“自愿”加班,是否合法?员工应当怎样维权?这些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常“被自愿加班”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
第一,工作任务过重,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
第二,应对激烈的职场竞争,自发牺牲假期。
前者的被动性显而易见,可以算是事实意义上的加班,但依然面临认定加班难的问题。如果确因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过重,导致员工不得不加班,用人单位有规避法律规定之嫌。这种情形下,员工维权要注意保留工作量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举证并主张加班费,寻求第三方裁决救济。
后者虽然看似“自愿加班”,但更多地仍是劳动者被竞争裹挟下的无奈之举。特别是在某些企业里,激情工作、无偿加班、鼓励奉献被看做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经常加班也被列为职级晋升的一种参考。在此情形下,单位有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之嫌。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张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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