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区街工业物资供应公司:
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8〕济住中改字Z10号),违反了《住房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以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济住中字〔2014〕13号)的规定,我中心拟对你单位做出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归集执法处
电话:81959393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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