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忠玉、王同燕:
2016年2月11日,你方向我借款10万元,借款后长期不还,我已诉至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令你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我借款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但你方尚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0月27日,你方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长清区银箭宜居小区2-2-801室房屋和储藏室出售于我,我已向你支付30万首付款并按期代你履行还贷义务,至今尚欠约40万贷款未还清及78111元剩余房款未支付,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我尚未向你方支付的购房款78111元和你拖欠我的借款本息进行等额抵消,以部分消除我们双方之间互负的到期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曹恒英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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