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晁明春通讯员关学军报道
本报济南讯买了新房,在办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却被房企要求到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并被收取400元-600元不等的服务费——这种深受购房者诟病的现象以后不会再发生了:4月2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商品房不动产登记等有关业务的通知》,禁止房企强制委托代理不动产登记;商品房交付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提供服务,不得向购房人收取费用。
据了解,近年来,省会济南新建商品房交易量不断增大,开发企业为提高购房人贷款及办理产权证效率,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方式办理相关业务,个别企业存在强制委托、向购房人收取委托费等问题,导致购房者承担了不合理费用。“出台该规定就是为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商品房交易监管,规范不动产登记、贷款抵押手续办理行为。”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说。
济南市规定,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需办理贷款业务的购房人,应会同商业银行为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预抵押服务,明确业务流程,并公示各方责任事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费用。
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后,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时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提供服务,不得向购房人收取费用。
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购房人代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服务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对购房人反映开发企业拒不配合办证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住建部门进行督促。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仍然扣押购房人资料、拒不配合购房人办证、强制委托等情况的,主管部门将采取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措施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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