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4月9日讯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王继学)刘某在济南一居民小区附近,经营一家小型超市,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卖了两双袜子,收了25元,在一场诉讼过后,竟赔给“浪莎”公司6000元。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称,其是驰名商标“浪莎”的所有权人。2017年11月,原告一方发现被告刘某所经营店铺出售的“浪莎”牌丝袜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之后,原告对该店铺销售该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被告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和商誉。
被告经营者刘某辩称,在没有通过执法部门的现场封存和本人签字的情况下,不认可这些东西是从本人超市购买的。
原告浪莎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载明,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在济南某超市购买的标注“浪莎”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印刷模糊,未见产品正品痕迹,产品质量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防伪标识与其公司所确定的防伪标识不同。上述产品不属于其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确认为假冒“浪莎”注册商标的产品。
据本案审判长林清梅介绍,经公证及庭审核查,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浪莎”短袜与原告公司的短袜是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也与原告产品的外包装相似,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原告公司核准注册的“浪莎”商标,但该短袜并非原告浪莎公司所生产。近日,济南历下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济南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该一审判决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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