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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20-04-03 19:49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

某储运公司以某铁路运输公司要求储运公司经营的铁路专用线停止接收货物,给该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向A 市B 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经过处理管辖权异议、开庭、司法鉴定等程序后,B 区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了储运公司的起诉。储运公司未上诉,但在法定期限内向A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A 市中院作出裁定,指令B 区法院再审该案。 B 区法院立案后,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该案“是涉及铁路运输的民事诉讼”,裁定“本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焦点】

对该案件的管辖问题,形成了几种意见。

1、该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是涉及铁路运输的民事诉讼案件,而铁路运输法院是审理涉及铁路运输案件的专门法院,其他法院无权审理涉铁路运输案件。因此,此案由铁路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2、该案应由B 区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法解释)第 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法院依职权审查管辖权,应在案件一审开庭前,此后无权再进行审查。民诉法解释第 39条第 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由此可知,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即使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都不应再进行审查,法院更没在权限主动审查管辖权问题了。B 区法院再审期间裁定该案移送管辖,违反了上述规定。

3、本案应由A 市中院管辖。除民事诉讼法第 199条规定的情形外,绝大多数案件的再审应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同时,只有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可以将再审案件交由其他法院审理,中级法院无权将再审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评析】

个人倾向第三种观点。

1、 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再审申请向中院提交的,应由中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 204条第 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 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见,对于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而此类案件,只要是向中级申请的,都应由中院法院进行审理。

2、铁路运输法院无权审理上述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基层法院可以审理的再审案件有以下几类:(1)本院院长发现后,启动再审程序的;(2)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自然人,申请人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3)最高院和省高院指令再审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属于基层法院,上述案件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因此,铁路运输法院无权审理该案。

至于涉及铁路运输的民事案件由铁路法院专属管辖问题,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法定原因规定有“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179条第 1款第 7项),但早在2012年修订时,就已删除了该项理由。由此可见,在对再审案件的审查中,原审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已不需要再进行审查。

该案最终由高级法院指定了管辖法院。

蔡珂伟

——某储运公司与某铁路运输公司侵权纠纷再审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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