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国陆 段婷婷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记者近日从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济南出台《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16种环境违法情形可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其中包括因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意见》明确了10种可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对未批先建的单位,未验先投的单位及个人,超标排污的单位,散乱污企业以及未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部分违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此外,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免罚。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此举将有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避免行政处罚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和优惠政策的享受。
同时,济南规定了6种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包括对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超标倍数较小的,污染防治设施突发故障或检修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新规自3月27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凡是立案尚未出具处罚决定书的环境违法案件均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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