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裁刘虹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刘虹利用担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及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股权收购、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7.8223万元,个人实得2371.9723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虹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刘虹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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