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丹
时报11月12日讯 (记者江丹 通讯员孙海霞 尹志勇)“定金”与“订金”相差一字,法律意义相去甚远。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陈某误将“定金”写成“订金”,差点儿损失5000元。
去年7月份,陈某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出售一套楼房。该楼房由陈某所在单位购买,只有购房收据,没有办理房产证。刘某看房后,与陈某口头约定价款26万元,并当场支付陈某现金5000元。陈某则出具一张收条,上面写明收到刘某购房“订金”5000元,待购房款付齐后该收条作废或收回。
但直至今年,刘某依然未将房款支付给陈某。近日,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称因陈某的楼房无法办理房产证,要求陈某返还已支付的5000元“订金”。刘某表示,当时双方曾约定,如果看不中房子退还5000元“订金”。
陈某则坚持认为,收条中的“订金”是笔误,实际应为“定金”。陈某说,当时双方约定,刘某交了5000元“定金”后,陈某便不让其他人看房了,一直为刘某保留。陈某强调,当时并未与刘某达成不买楼房可退款的约定。陈某表示,该楼房没有办理房产证、之后能不能办理房产证等内容,一早便告知刘某。
通过陈某提供的电话录音,法院还原真实交易情景。电话录音显示,刘某对该楼房没有房产证早已知情,之所以没有买房,并非因为房产证,而是因为他没有凑足房款。通过交易情景,法院认定收条中虽写“订金”,但这5000元实为“定金”,驳回刘某要求陈某返还5000元“订金”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商河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定金”是对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约束,是对违约一方的惩戒,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双倍返还,且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此外,法律对“订金”数额则没有限制,交付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的后果,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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