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彦杰
时报5月21日讯 (记者陈彦杰通讯员陈宜森 杨春东)近日,商河县法院判处一例实现担保物权案。办案法官介绍,该案为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济南法院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28天时间。
2011年5月,金某向中国农业银行商河支行借款28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客户综合授信合同,并且申请人与抵押人金某某(借款人之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抵押物为金某某、宗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商河县某小区的房产一套,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到期后,金某未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金某某于2012年上半年去世,当时抵押的房屋是他和宗某的共同财产。银行见金某一直不还钱,就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求依法对宗某的抵押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
经审理,法院一审裁定准予对宗某的抵押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商河支行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办案法官闫晓玲介绍,以前实现担保物权,需要适用普通的民事审判程序,一审程序需要3个月,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直接裁定予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缩短了办案期限,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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