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磊 实习生 侯月)王某(女,滨州市人)喜欢玩微信的摇一摇,摇一摇摇到了可以办大额信用卡的徐某(男,商河县人),谁曾想,最后王某不仅没拿到信用卡还被徐某透支24000元。
今年7月,王某通过微信的摇一摇摇出了写着可以办理大额信用卡的徐某,王某因工作需要大量中转资金,想要办理大额信用卡,就托徐某办理了信用卡。9月19日,徐某通知王某说信用卡办好了,可以带着身份证去济阳取信用卡。到达济阳后,王某将自己的身份证给了徐某,徐某取出了王某的额度为25000元的信用卡,却将信用卡和王某的身份证都带在了自己身上,并声称送王某回滨州时再将卡给王某。到商河县城内,徐某称自己有点事情需要处理下,让王某等着,这期间,徐某找到各信用卡套现的店,取走了卡内的24000元。到滨州后将卡和身份证还给了王某。9月20日,王某刷卡发现自己的卡刷不出钱了,才知道卡内已欠款24000元,随后王某到商河县刑警大队报案。10月12日,商河警方在商河县某网吧将犯罪嫌疑人徐某抓获,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信用卡渐成犯罪工具
近年来,随着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信用卡已经成为很多都市人的消费支付方式。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办理信用卡,纷纷推出了特色服务,使信用卡不仅可以透支消费,还能打折、积分、网上购物或提取现金,给人们生活带来诸多便利。
然而,一些持卡人在对信用卡的认识和使用上存在误区,并不十分清楚如何正确、安全地使用信用卡,或对逾期不还款等行为抱有侥幸心理,这样不仅对个人贷款、信用评价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无意中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为此将付出沉重代价。
为此,公安机关总结出了信用卡诈骗五大典型案例,提醒市民不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例(1)王某于2008年7月29日,持自己在某银行申领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还款。
案例(2)张某与王某经商量后,使用王某母亲的身份证并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骗领某银行信用卡一张,至2012年4月持该信用卡刷卡消费、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还款。
案例(3)马某于2012年12月22日使用陶某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转账、取现,共计人民币1.5万元。
案例(4)吴某等人预谋后分工协作,于2012年9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地区,以捡钱分钱的方式骗取曲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取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5)2012年3月,魏某等人到北京市某建材市场市场管理部,窃取石某尚未开通的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后骗取石某名片、多次拨打骚扰电话迫使石某关机,并趁机使用他人身份证补办石某手机SIM卡,以此冒用石某名义开通该信用卡,并刷卡套现人民币2万元。
哪些情形属信用卡诈骗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情形:(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比日常中人们对信用卡的理解更宽泛,不仅包括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还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使用信用卡逾期不还款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恶意透支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及时还清信用卡欠款是关键
信用卡是一种根据持卡人的信用,不需要持卡人抵押担保,也不需要持卡人申请,为持卡人提供的一种临时、短期、紧急、小额的融资工具。如果认为信用卡是免费透支工具,则是错误的观念。
一些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能及时还贷,使还款数额越来越高,存在对所付债务一躲了之的侥幸心理。警方提醒,随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个人在信用卡透支与还款方面的记录将直接进入个人征信系统,数次未及时还款或长期赖账不还,会使个人信用记录恶化,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从近年来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来看,大多数持卡人在归案后都能将所欠款息及时还清,说明持卡人是具有还款能力的。因此,持卡人应当理性使用信用卡、及时还款,避免长期欠款带来的负面影响。
此外,一些信用卡申领人本身不具备申领信用卡资格,或为了获取更高信用额度,而出具虚假的身份证明或收入证明,增加了持卡人恶意透支的隐患。因此,发卡银行应严格信用卡准入和资信审查,根据审查的资信等级,赋予相应的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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